【政策聚焦】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有关规定制定的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(2021年版)》,已于2020年11月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原环境保护部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公安部发布的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》(环境保护部令第39 号)同时废止。
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(包括液态废物),列入本名录:
(一)具有毒性、腐蚀性、易燃性、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;
(二)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,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,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。
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(2021年版)》是危险废物判定的主要法定依据,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和关键依据,在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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